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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18 20: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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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受理范围、条件对1月1日后(含当日)经批准在我镇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其中,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

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

受理范围、条件

对1月1日后(含当日)经批准在我镇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其中,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广东省博士工作站设站以来需有1名以上(含1名)新引进博士全职在设站单位工作后接受申请。

博士及出站博士后引才补贴项目

对1月1日后(含当日)我镇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的企业、新入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给予奖励补贴或生活补贴。

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

1.受理范围、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53号)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申领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月1日后(含当日)认定或评定的我市特色人才;

(2)在我镇自主创业满1年或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依法纳税满1年,且目前仍在该单位工作。

备注:

(1)由镇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进行补贴,不能与《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岭府〔〕19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生活补贴同时申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补贴可与《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53号)中的特色人才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补贴同时申领;

(3)特色人才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获认定、评定为更高类别特色人才的,按第一次申请标准发放补贴,不再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