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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社保登记 主管人员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09 13:55:0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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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日前,市社保局出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其主管责任人员将会受到金额不等的罚款处理。不办社保登记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标准》明确将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

日前,市社保局出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其主管责任人员将会受到金额不等的罚款处理。

不办社保登记处罚单位主管人员

《标准》明确将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细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其中,对经责令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用人单位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1倍至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员处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影响特别恶劣,或经处罚后再次违法的,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2倍至3倍的罚款,并对主管责任人员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标准》还对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给予相应处罚。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社保待遇将受罚

《标准》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此外,《标准》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社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选登)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般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骗取金额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骗取金额3倍至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