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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网约车新政策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发布时间:2022-10-20 23:4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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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4日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4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2503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3232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4日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4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2503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3232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力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总体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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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调整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类型,删除车辆过渡性规定。

登记车辆必须为纯电动车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要求,删去《实施细则》车辆申办条件中“燃油车”的相关表述,明确车辆须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其它条件不变。同时,删除《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和巡游车变更为网约车的过渡性规定。

经营者先有驾驶员才能办理运输资格证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针对网约车行业经营的新情况,增加有关车辆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业风险。

一是增加第十五条企业法人进入网约车行业的门槛和条件,明确企业首次申请运输证的车辆不能少于100辆,再次申请时要为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二是增加第十四条第(八)项,企业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要同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避免出现大量闲置网约车,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参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在《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驾驶员资格互认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完善驾驶员资质资格管理。

一是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互认的规定,《实施细则》修改原第四十条,扩大资质互认的范围,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实行互认,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二是删除《实施细则》对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打破不必要的户籍限制。

三是细化对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明确要求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增加平台对驾驶员注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同一网络服务平台内重复注册,堵塞平台公司利用同一驾驶员为不同号牌网约车注册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