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2 03:1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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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除了以上在规则和平台要求方面的修订,《规定》也在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合乘涉及方和合乘平台定义等方面作出强调和明确。首先,强调私人小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
除了以上在规则和平台要求方面的修订,《规定》也在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合乘涉及方和合乘平台定义等方面作出强调和明确。
首先,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在《规定》原第一条中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以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其次,明确合乘涉及方并界定合乘平台定义。在《规定》第二条中增加合乘平台定义,明确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同时,整合修改关于合乘属于民事行为的表述。规定》原第二条、第三条都是关于合乘作为民事行为的规定,内容相近,为使表述更为精炼,将其合并作为《规定》第三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将相关表述整合修改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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