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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23 11:4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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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日前,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公布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八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奖励扶助。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东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可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1)终生只生育一个

日前,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公布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八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奖励扶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东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可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1)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3)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两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在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4)终生无生育,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6)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7)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

(8)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七种情况,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不过,如果符合八类情况,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可获得奖励:

(1)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2)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因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户籍发生迁移的;

(3)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4)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并定居的;

(5)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6)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据了解,此前我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新的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我市将对奖励金建立发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省的规定和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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