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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有哪些项目?

发布时间:2024-01-01 14: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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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有哪些项目?(一)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1.受理范围、条件:对1月1日后(含当日)经批准在我镇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

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有哪些项目?

(一)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

1.受理范围、条件:

对1月1日后(含当日)经批准在我镇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其中,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广东省博士工作站设站以来需有1名以上(含1名)新引进博士全职在设站单位工作后接受申请。

2.补贴标准:

(1)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用人单位补贴20万元

(2)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用人单位补贴20万元

(3)对设立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的用人单位补贴12万元

(4)对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用人单位补贴8万元

(5)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用人单位补贴8万元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博士及出站博士后引才补贴项目

1.受理范围、条件:

对1月1日后(含当日)我镇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的企业、新入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给予奖励补贴或生活补贴。

2.补贴标准:

(1)对我镇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的企业,每引进1名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引进的人才需入职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不能与我市同类型奖励补贴重复申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对新入职我镇企业的具有博士学位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1年以上,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人,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连续参保状态)。新引进的人才符合《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18号)补贴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

(三)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

1.受理范围、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53号)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申领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月1日后(含当日)认定或评定的我市特色人才;

(2)在我镇自主创业满1年或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依法纳税满1年,且目前仍在该单位工作。

2.补贴方式和标准:

特色人才补贴对象为特色人才本人,按以下标准分4年逐年发放,申请人需连续4年每年递交申请一次,因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的补贴不予补办,具体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补贴标准(单位:万元)

合计(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特级人才

3

3

3

3

12

一类人才

2

2

3

3

10

二类人才

2

2

2

2

8

三类人才

1

1

2

2

6

四类人才

1

1

1

1

4

备注:

(1)由镇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进行补贴,不能与《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岭府〔〕19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生活补贴同时申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补贴可与《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53号)中的特色人才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补贴同时申领;

(3)特色人才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获认定、评定为更高类别特色人才的,按第一次申请标准发放补贴,不再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