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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4 20:56: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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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莞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办理指南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缴存状况要求。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

》》》东莞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缴存状况要求。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的要求,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的,可减免纸质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验证不通过的,按照现有非互通方式办理。)、《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2、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单笔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六)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家庭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三)购买一手房(已确权且已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出证满一年)、二手房须提供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无须提供纸质评估报告,由评估公司经网厅上传电子版评估报告即可 )。(四)1、带押过户情形:买卖双方已在东莞市所属公证处签署提存协议且首付款已存入提存账户;2、非带押过户情形:须已办出买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且必须在出证日期三个月内申请。

办理材料

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知晓函

居民身份证件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授权书

常住人口登记卡

评估报告

单身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件

公证书

除结婚证外婚姻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信息采集表

特色人才证明

农房建设批准书

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b.dggjj.dg.gov.cn/gjjwt/gdbsLogin.do?returnUrl=/grwt/loan/selectType.html)。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系统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