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6 1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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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条件: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凭已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验旧核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
一、条件:
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凭已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验旧核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三、所需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普通发票验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
2.发票验旧汇总单;
3.已填开红字普通发票的,携带原发票联或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4.已使用普通发票采集软件的, 纳税人需报送相关电子开票数据。
(三)税控发票验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清单;
2.已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携带原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蓝字发票记账联及相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已作废发票要携带所有联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普通发票使用期限为6个月。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除税控发票外,无论发票是否使用完毕,均须办理发票验旧核销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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