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9 20:07: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租房,公租房指南,东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外来务工人员)
内容简介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二、提交材料外来务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二、提交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一)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二)实物配租办理程序:轮候→意向登记→摇号→配租(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3.69)×(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三)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四)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办理时限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办理时限: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五、租金标准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说明:租金标准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受理部门
受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部门: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部门:工作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腾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二)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三)承租人有转借、转租、调换、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被责令退回的,处以补缴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等,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被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镇(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七)申请人通过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申请或承租公租房的,给予相应的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公示等处罚,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东莞市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226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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