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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1 23:4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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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3月15日制定发布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实施以来,在促进共享和绿色出行的同时,有效防止了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规避行政监管问题,极大遏制了变相非法营运行为,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了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结合实施情况,以及在查处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行为时面临的新问题,现需修订,以进一步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为依法查处小客车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界定依据,全面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

在《规定》原第一条中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以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二)明确合乘涉及方并界定合乘平台定义

在《规定》第二条中增加合乘平台定义,明确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三)整合修改关于合乘属于民事行为的表述

《规定》原第二条、第三条都是关于合乘作为民事行为的规定,内容相近,为使表述更为精炼,将其合并作为《规定》第三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将相关表述整合修改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四)调整关于合乘平台服务和管理能力的要求

一是鉴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并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删除了《规定》原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合乘平台必须如实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的表述,从而更加符合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政策要求。

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665号)等文件精神,增加相关规定:“合乘平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应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合乘平台应用软件界面的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设置专门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平台接到预警要迅速反应处置”。增加内容集中体现在第四条第(一)(三)(四)项。

(五)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

一是完善信息发布规则。《规定》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或其他渠道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二是完善分摊费用规则。为便于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参照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做法,修订时进一步明细合乘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东发改〔2016〕497号)规定,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续租价为2.75元),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路桥费等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三是完善合乘次数规则。结合我市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及额外出行时提供合乘实际情况,为防止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参照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做法,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增加内容体现在第六条第(一)(二)(三)项。

(六)要求合乘各方落实防疫责任

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紧压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合乘各方都必须强化防疫责任,防止疫情通过顺风车传播。因此增加第八条,要求合乘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防疫责任。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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