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证工本费:10元;
(二)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四)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五)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受理地点:行政办事中心5楼市民政局申请条件:(一)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申报材料:(一)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三)收养申请书;
(四)《广东省福利机构弃婴接收审批表》;
(五)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六)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七)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香港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人申请书,送养人申请书;
4、送养人送养申请和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计生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有无违反计划生育。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协议书;
6、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收养人申请书;
4、送养人送养申请和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计生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有无违反计划生育。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协议;
6、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8、由市妇幼保健院或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办理程序:所需材料齐备,可直接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承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事项有效期:长期申报表格: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存根收养人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投诉电话: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 22832527受理时限: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备注:申报表格
(一)《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二)《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