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外国户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原已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无需重新提交,实现积分材料资源共享。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在莞居住时间、计划生育、在莞投资纳税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第六条 本方案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其余积分项目基本为申请人父母积分。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