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6 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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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办法,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内容简介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新莞人的计划生育优扶工作。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现在我市居住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五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地点,持有有效婚育证明、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已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定期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街、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本人向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提出申请后,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六条 节育奖励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已婚育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2、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新莞人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请。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四)经费统筹:市镇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优惠
(一)对象范围: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父母实行计划生育且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莞人子女。
(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合法收养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因伤(病)致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
(四)经费统筹:由镇街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经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确认为新莞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可享受镇街计生办(局)重大节日期间的慰问服务。
第十一条 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后在我市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的术后慰问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新莞人,可享受现居住地镇街提供的新莞人廉租房、法律援助、婚育学校培训、文化惠民、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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