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9 23:5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人才入户,人才引进入户说明,企业人才迁户
内容简介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规定,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规定,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企业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政府批准迁入所在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
(二)须提供证明材料:
1、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开具的批复、入户卡;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自有住房或投靠亲属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与房主关系证明;
5、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
6、迁入镇(街道)人才服务站集体户提供镇(街道)人才服务站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元、《户口簿》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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