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5 14: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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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对于东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有以下规定:(一)下列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2.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对于东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有以下规定:
(一)下列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或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4.其他按规定应当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3.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4.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 6 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
5.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未就业人员”)。
(三)符合上述第二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第 4 款的 6 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其参保缴费方式、两级财政补贴分担和享受待遇标准参照港澳台未就业人员,按《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莞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函〔2020〕37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就业年龄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港澳台未就业人员除外),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停保等手续仍由所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按规定享受补贴(补助)。
(六)建立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进行分账核算。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按 1:1 划分至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
(七)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无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分步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30 日,分步实施具体相关措施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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