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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莞人才入户新变动(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0-24 15:4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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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可以在10月18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点击这里查看提意见方式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可以在10月18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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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负责审查申请人守信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两院”院士、技术技能人才、企业自评人才准入条件。

部门负责审核学历类人才准入条件,办理各类人才的迁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守法情况。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秒批”工作机制和规范,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受理审核平台。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 申请人才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非重大司法风险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员、5年内信贷逾期人员或严重行政失信人员。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留学生。

(三)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四)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五)具备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六)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七)具备初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本项所述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中专以上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以上学历,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与职称类别相匹配,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

(八)具备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本项所述人才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

(九)近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且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

(十)企业自评人才。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其推荐的员工应当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经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当地镇街(园区)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该企业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1.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4.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5.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6. 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

7. 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8、镇街(园区)重点发展企业。

第三章 资格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人才入户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人才入户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在个人用户登录处注册个人账户并实名认证,按要求拍照、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第九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人才入户申请进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八)、(九)、(十)项的人才入户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信息、提交资料等存疑的,审核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审核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审核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完成审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完成复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符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入户地部门提出户籍迁入申请。

第十三条 需随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按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守信情况,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我市有自有产权居所的,应迁入该自有产权居所;无自有产权居所的,可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自有产权居所;其他情况的,应当迁入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

第十六条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守法情况的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守法情况的审核,经迁出地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户口。

第十八条 机关每月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入户申请。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推荐员工入户时,应确保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企业的自评资格,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申请自评资格或入户,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入户资格核定业务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停保不予通过;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年限部分。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应当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资格确认。本项所述职称类别应当符合我市人才入户引进职称目录。

第二十四条非在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报名参加考试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应当先通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不违背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