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1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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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对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以下规定:(序号保持与原文件一致)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对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以下规定:(序号保持与原文件一致)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需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社会化服务网点采集登记材料,简化办理流程,以电子材料代替纸质材料,提供证件寄递服务等方式,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驾驶人可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第十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销售者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第二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车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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