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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莞养老金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22:13: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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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莞市职工养老保险之养老金计算方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一

东莞市职工养老保险之养老金计算方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参保前没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参半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案例:

张先生,1972年7月出生,2007年7月1日开始参保,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25年后,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32年6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006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假设,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按5%的幅度增长,那么203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389元。以为张先生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1.到2032年6月止张先生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99974.91元,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200元,张先生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7389×1+7389)÷2×25×1%=1847.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99974.91÷139=719.25(元)(未含利息)

则从2032年7月起,张先生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566.5元,并在首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一次性领取地方养老个人账户2200元(未含利息)。职工基本养老金每年根据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调整。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有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9元。

1993年至2009年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

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993444/1994593/1995688/1996761/1997808/1998/8531999/9422000/11522001/13072002/14852003/16662004/18432005/19972006/21822007/24542008/27592009/303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5216581524621259145472086013948204611324919962125501956311751195641095218565101531806693541756784551706875561646965571587056

注:不满整周岁时,进一到整周岁计算

(二)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余额÷120(其中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案例:

刘先生1966年5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钱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金额是48500.74元,六先生2010年2月退休,刘先生的过渡性养老金时48500.74÷120=404.17元

二、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案例:

张先生,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那么补差为100元。即张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1000元+补差100元=1100元)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出来:

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

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

案例:

李先生,2010年9月起领取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那么补差为90元{(1200-1100)×90%=90元}。

即李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90元(原办法计算的1100元+补差90元=1190元)。

附: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本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25%)

注: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10元;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0元。

2、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调节金(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1993年标准工资+国、省发补贴34.44元)÷(1993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100元+国、省发补贴34.44元)×调整系数0.8×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月缴费工资÷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1995年度月缴费工资÷199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2000年度月缴费工资÷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缴费月数)}÷(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至2000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至1999年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单位:元/月)

注:以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镇区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3)计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4)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既有按市属标准缴费又按镇区标准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采取按比例分段计算。

3、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对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满5年或以上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3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

基本养老金以后按照国家和省调整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