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7 10:1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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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导语】:从今年10月1日起,东莞市医保新政将正式实施,届时将打破原先医保“金卡、银卡”分割的局面,实现公平参保。此外,无需另外缴费,也不增加任何手续,只要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可获得大病保险待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
【导语】:从今年10月1日起,东莞市医保新政将正式实施,届时将打破原先医保“金卡、银卡”分割的局面,实现公平参保。此外,无需另外缴费,也不增加任何手续,只要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可获得大病保险待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确保《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规定》)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人员变更等手续,职工由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由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等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七月根据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调整。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连续2个月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规定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期间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支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承担,恢复正常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补缴欠缴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计算。
(四)参保人停保的,从办理停保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停保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停保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视作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重新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职工停保前的缴费年限可以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
(六)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医疗保险费。重新就业后,由新就业单位办理参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重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身份由所属村(社区)办理续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办理续保。
(七)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等参照职工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缴费年限可纳入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等参照城乡居民标准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不纳入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八)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7个月内(从出生的次月1日起计算)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出生到办理参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本金)的,从完成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出生后到办理参保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按规定给予补报销;其他情形按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及享受待遇。
(九)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在本市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曾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10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选择按职工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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