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5 1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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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无须提供);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4.被收养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无须提供);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养市内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小孩,由其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未入户证明;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或初次登记户口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工本费4元/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张。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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