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5:5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特定门诊,医疗保险,关于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内容简介
发布时间:2009-11-1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现将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特定门诊续审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变更特定门诊相关信
发布时间:2009-11-1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现将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特定门诊续审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变更特定门诊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就诊医院、零售药店等)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月15日。 二、办理地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持特定门诊卡、患二类特定门诊病种及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由社保部门办理;其他参保人由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三、续审办法: (一)由社保部门抽查办理续审手续的,按以下操作: 1.须办理续审手续人员包括: (1)经社保部门随机抽查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 (2)患“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病种的; (3)2009年度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 (4)2009年度特定门诊选择市外(除广州)医药机构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的。 2.所需手续: (1)经社保部门随机抽取需要办理续审手续的,由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办理续审,具体事宜由社保部门另行专门通知有关参保人。 (2)其他需要办理续审的参保人,持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部门办理。 (二)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续审手续的,按以下操作: 1.须办理续审手续人员包括: (1)2009年度新批复为一类特定门诊病种的; (2)2009年度特定门诊选择市外(除广州)医药机构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的;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或随机抽取需办理续审手续的。 2.所需手续 (1)基本资料:参保人持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续审。 (2)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取需到指定定点医院进行复查的参保人,按复查结果办理续审。具体安排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 (三)除上述人员需办理续审手续外,其他人员免办2010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由市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使用的2009年度《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一)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10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原为“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的统一按“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办理。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10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 (二)参保人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须在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月15日内凭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指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因病情需要变更为广州医药机构的,需参保人提供在在该医药机构就诊的门诊处方、病历等相关就诊资料;2010年度内已报销过的参保人,不能再变更特定门诊审批信息。 (三)在特定门诊续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终止其特定门诊待遇,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四)由于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在选定联网医药机构现场结算或在未联网“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需备齐医疗收费收据(发票)、门诊处方、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检查化验报告结果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保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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